學生幹部是學校與廣大學生聯系的紐帶和橋梁,是學生中的骨幹力量。為更好地發揮學生幹部的作用,提高學生幹部的個人修養和工作能力,使學生幹部正确行使職權,接受學院的管理和廣大同學的監督,特制定本規範條例。
1.學生幹部的産生,必須按照有關章程規定的辦法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,采取推薦、自薦等不同形式,經組織考核産生候選人,通過選舉産生。學生幹部任期為一年或者半年,可以連任。
2.學生幹部應具有良好的管理、組織和協調能力,具有積極上進的思想和迎難而上的精神,成為同學的表率。
3.學生幹部工作應講究方法,勇于創新;提高效率,甘于奉獻。工作堅持理論聯系實際,不推不拖;謙虛謹慎,戒驕戒躁;善于總結,有頭有尾。
4.學生幹部應當服從管理,按章辦事,顧全大局;學生幹部應當盡職盡責,不得玩忽職守,不得随意交換工作任務。
5.學生幹部應當密切聯系同學、團結同學、服務同學,不得脫離同學,淩駕與學生之上,不得以學生幹部的名義通過各種方式謀取私利,不得參與與學生幹部身份不符的活動。
6.學生幹部不得因為工作或者借故工作而影響學習,應按時保質、認真完成學習任務。
7.學生幹部不得擅自以個人或組織的名義發布口頭的、書面的或者電子信息的通知、決議以及海報、宣傳材料等,需要發布的,必須經學院審批同意。
8.學生幹部在工作中應當自覺維護學校的形象和榮譽;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,嚴格要求自己,辦事公正、講原則,在大是大非面前,觀念明确、立場堅定,有自我批評的精神,對不良現象敢于批評、鬥争。
9.學生幹部在工作中遇到突發重大事件或事先沒有預見的重大問題,應當及時向上級領導和老師彙報,不得擅自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