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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實施細則(試行)

發布者:istadmin發布時間:2016-09-11浏覽次數:2847

為了更好地貫徹黨的教育方針,全面科學地評價學生在校表現,為學生的成長成才服務,根據《鹽城師範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條例》制定本細則。

一、加分細則

(一)宿舍

1.根據《鹽城師範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條例》第四條第(一)款之規定,宿舍檢查被表揚(校、系)一次+1(學風建設競賽月期間按雙倍加分,即+2)

2.根據《鹽城師範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條例》第四條第(一)款之規定,“星級宿舍”宿舍成員分别按(五星級+3分、三星級+2分、一星級+1分)、“文明宿舍标兵”宿舍成員+2分、“文明宿舍”宿舍成員+1分。

(二)班級

1.根據《鹽城師範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條例》第四條第(一)款之規定,個人受班級表揚,經學工辦審核,一次+1分。

   根據《鹽城師範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條例》第四條第(一)款之規定,一般學生幹部,任期滿一學期,根據考核情況,由班主任按以下标準加綜測分:班長、團支書+4至6分、副班長+3至5分、學習委員+2至4分、宿舍舍長+1至2分、其他班幹+1至3分。

2.根據《鹽城師範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條例》第五條第(一)款之規定,各班級學業加綜測分,班級前5名分别加54321分(綜測分加到下一學期)。

(三)學生組織

1.根據《鹽城師範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條例》第四條第(一)款之規定,院級主要學生幹部,任期滿一學期,根據考核情況 +4至6分。

2.根據《鹽城師範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條例》第四條第(一)款之規定,院級學生組織成員,任期滿一學期,根據考核情況+34分。

 3.以上加分均由團總支、學工辦執行。

(四)活動及獲獎

 1.根據《鹽城師範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條例》第六條第(一)款之規定,參加學院組織的各類活動一次+0.5分。

 2.根據《鹽城師範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條例》第六條第(一)款之規定,院級活動組織者一次+12分。

 3.根據《鹽城師範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條例》第五條第(一)款之規定,參加學院組織的各類競技活動,參與者一次+0.5分。

一等獎獲得者加3分、二等獎獲得者加2分、三等獎獲得者加1分。

 4.根據《鹽城師範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條例》第五條第(一)款之規定,普通話一級甲等+8分、一級乙等+6分、二級甲等+4分、二級乙等+2分。

計算機二級+3分、三級+6分。

英語四級+4分、六級+8分。

國家級一等獎+15分,二等獎+12分,三等獎+8分。

省級一等獎+10分,二等獎+8分,三等獎+5分。

二、減分細則

1.根據《鹽城師範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條例》第五條第(二)款之規定,曠課一次-3分。

2.根據《鹽城師範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條例》第四條第(二)款之規定,宿舍被批評一次,宿舍成員每人-2(學風建設競賽月期間按雙倍扣分,即-4)

3.根據《鹽城師範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條例》第六條第(二)款之規定,曠操一次-2分。

4.根據《鹽城師範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條例》第四條第(二)款之規定,院級通報批評一次-10分、校級通報批評一次-15分、警告處分一次-20分、嚴重警告一次-25分、記過處分一次-30分。

5.未經請假,私自回家者,一次-3分。

6.在宿舍用違章電器者發現一次-5至10分。

7.學生幹部不能積極履行職責,一次-1分。

8.未經請假,晚歸,一次-5,不歸,給予院級通報批評并-10分。

9.晚自習期間不遵守紀律或擾亂晚自習秩序(如聽音樂、玩遊戲、喧嘩等),視情節一次-13分。

注:本實施細則由信息工程學院學工辦負責解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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